2013-03-07 18:52:14

主日弥撒讲道(丙年四旬期第四主日)


天主宽恕的盛宴

主内的兄弟姐妹:

我们上个主日说过,在四旬期礼仪中诵读的圣经经文,一方面是为了让我们更有意识和更积极地参与礼仪的庆祝,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向我们敞开天主爱的奥秘,教导我们在天主的爱中生活。教会在这主日为我们选择的三篇读经就是很明确的一个例子,要我们透过逾越的奥秘来体验天主的仁慈,欢享天主宽恕的盛宴。

庆祝逾越节是犹太人非常根深柢固的传统。逾越节同时要指出天主富饶的仁慈,及展示以色列是受天主保护的子民。当梅瑟第一次颁布逾越节法令时,就已经说明了庆祝逾越节的原由:「因为上主要越过门口,不容毁灭者进入你们的房屋」(出十二23)。在这个别圣经章节的上下文中,逾越节的意义不仅是上主要越过门口,更是上主要保护以色列子民免受毁灭势力的侵害。当希则克雅王(公元前715-687年)规定逾越节为在耶路撒冷举行的年度庆典时,他又以同样的理由重申:「因为上主你们的天主是慈悲和仁爱的,祂绝不会转面不顾你们」(编下卅9)。在逾越庆典中,希则克雅为以色列子民祈求上主宽恕,上主即垂允了他的祈祷,宽恕了百姓。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子民,因而极其欢乐(编下卅18-21)。

人民的欢乐源自天主的救援和宽恕,天主也因为援救和宽恕了祂的子民而与他们同乐。因此,逾越节确实是一个天主宽恕的盛宴。在这主日取自《若苏厄书》的读经一中,以色列人在耶里哥的平原举行了逾越节。庆祝这个逾越节是因为上主从他们身上「割除了埃及的羞耻」(苏五9a),换句话说,就是因为上主援救和宽恕了他们,并为他们实现了祂对亚巴郎的许诺,赐给他们客纳罕全地做为他们永久的产业(创十二6-7;十七8)。从此,他们就不必再受异民的奴役,可以自由地建筑属于自己的家园。

以色列子民在耶里哥庆祝了那次逾越节的隔天,就开始吃客纳罕地的出产;从那年起他们就以当地的出产为生(苏五10-12)。这是被天主援救和宽恕后开始的新生命。然而,这一个越过红海和约旦河进入到圣地、从旷野中吃玛纳到客纳罕以当地出产为生的新生命,与基督为我们赚取的新生命相比,就显得微乎其微了。

保禄在这主日取自《格林多后书》的读经二中将这两者作了强烈的对比。保禄首先把援救看成是重新创造的行动:「谁若在基督内,他就是一个新受造物,旧的已成过去,看,一切都成了新的」(格后五17)。然后,保禄再把宽恕看成是施行仁爱的行动,特别强调天主在基督内对我们的宽恕是完整的宽恕,也就是「天主借着基督使我们与祂自己和好,叫我们在基督内成为天主的正义」(格后五18,21)。「正义」在此指的是我们与天主完全和好的情谊。这种和好的情谊来自天主在基督内施行仁爱的行动,叫我们在天主的法庭中不受判断,因为「天主使那不认识罪的,替我们成了罪,在基督内使世界与自己和好,不再追究他们的过犯。」(格后五21,19)

这就是天主宽恕的盛宴,而它明显地指向洗礼和感恩祭,基督徒的逾越。借着洗礼的水,天主援救和宽恕的水,我们越过罪恶的困厄到达许诺的福地。借着感恩祭,我们因基督的死亡获得了真正的永生,耶稣对我们说:「我是生命的食粮。你们的祖先在旷野中吃过「玛纳」,却死了。……谁若吃了这食粮,必要生活直到永远」(若六48-49,51)。因此,我们每次举行感恩祭都在庆祝基督的逾越,怀着最深切的感恩之心赞叹天主的伟大作为。我们每次举行感恩祭的同时也都代基督作大使,劝勉世人(格后五20):「请你们体验,请你们观看:上主是何等的和蔼慈善!投奔祂的必获真福永欢。」(咏卅四9)

在这主日的福音中,耶稣透过「荡子的比喻」明确地告诉我们,这真福永欢是天主的真福永欢。天主邀请人,尤其是众税吏及罪人们,也就是所有公开和隐密的罪人,都来与祂一同欢乐。若我们真正明白天主宽恕的盛宴,我们就必须与天主一起为罪人的悔改而欢乐,否则我们就会像比喻中的长子般,将自己排除在欢乐的盛宴之外,因为耶稣已然告诉我们:「对于一个罪人悔改,在天上所有的欢乐,甚于对那九十九个无须悔改的义人」(路十五7)。

天主时时刻刻都在期盼和等待罪人悔改。只要罪人悔改,天主甚至不在乎他到底曾犯了什么罪过。天主对待罪人的怜悯之心,是我们罪人永远无法理解的:「你们快拿出最好的袍子来给他穿上,把戒指戴在他手上,把鞋穿在他脚上,再把那只肥牛犊牵来宰了,我们应吃喝欢宴,因为我这个儿子是死而复生,失而复得了」(路十五22-24)。的确,没有任何事物,包括我们的罪恶,能将我们与天主的爱相隔离;的确,也没有任何事物能削弱我们获得救恩的希望。但这一信念要求我们与天主同乐,为罪人的悔改与天主一起大事欢乐;我们更要勇敢地悔改自己的罪过,坚决相信:「恩宠决不是过犯所能相比的,天主的恩宠和那因耶稣基督的恩宠所施与的恩惠,能使人在犯了许多过犯之后,获得成义」(罗五15-16)。 阿们。

~ 张德福神父 ~








All the contents on this site are copyrighted ©.